优惠政策看一看
一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是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四是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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