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备注栏应按照规定填写完整。
常见类型 | 备注栏备注内容 | 政策依据 |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
提供建筑服务 | 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 |
销售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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