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会计过于简单粗暴:见到车票就计入了“差旅费”!

案列一

公司给客户刘总报销了来回飞机票2000元,不是“差旅费”!

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案列二

公司的员工小刘春节回家探亲,按照公司规定允许报销来回飞机票2000元,不是“差旅费”!

应计入“福利费”。

注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案列三

公司筹办过程中由于办理手续,财务部刘会计报销车票2000元,不是“差旅费”!

应计入“开办费”。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案列四

公司的员工小刘外出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按照公司规定允许报销来回飞机票2000元,不是“差旅费”!

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提醒: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案列五

  • 联系方式
  • 客服热线:023-42675653
  • 客服 QQ:177867821 / 177867822
  • 客服信箱:admin@acchome.cn
  • 联系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大道618号
QQ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