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房地产,是指下列行为: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二)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法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非货币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移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本法规定的收入、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具体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商标代理
- 商标申请
- 联系方式
- 客服热线:023-42675653
- 客服 QQ:177867821 / 177867822
- 客服信箱:admin@acchome.cn
- 联系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大道618号
Copyright © 2024 ACCHOME.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树人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渝ICP备13002444号-3渝公网安备50011702000212技术支持:创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