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关注这三个案例:现金支付没法做到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

案例一


甲公司2018年11月份购进一批货物,当月已经售出,由于当月没有取得发票,凭入库单、合同、以及付款单据入账的。后来由于供货商注销,导致进货发票永远没法取得了,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贷:库存现金  100万元

提醒:

(1)由于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造成没法税前扣除!

(2)若是当时采取的非现金支付,只要具有合同、对方注销证明等完全可以税前扣除;

(3)支付费用以及进货要公对公打款,便于留下可以追溯的依据!

(4)公司要制定现金支付管理制度,尽量避免现金交易带来的税务风险。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应该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案例二


一家公司安置了残疾人就业,但是税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指出,该公司的残疾人工资没法享受100%加计扣除,随即要求企业依法进行了纳税调增。原因是这家公司都是现金支付工资,没有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来支付。

提醒:

(1)有的时候付款方式就能决定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2)在有的情况下银行存款支付也是税前扣除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参考1:

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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