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土地增值税法喊你提意见 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

7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并拟取消集体房地产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使立法前后集体房地产负担总体稳定。在税率方面,土地增值税仍将继续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具体来看,关于征税范围,《征求意见稿》在此前转让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基础上,首次将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税率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土地增值税仍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并以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虽然《征求意见稿》所设税率没有改变,但是除了增值率不超过20%的保障性住房仍继续免税外,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免税的规定,调整为授权省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决定减征或是免征。增加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较不发达、地价水平较低地区集体房地产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民主立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8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房地产,是指下列行为: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二)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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