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民主立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8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房地产,是指下列行为: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二)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