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日期越来越近了,如果还没完成申报的要抓紧啦!
如果您已经报完了年度财务报表,也报完了年度汇算清缴报表,千万不要现在就放松警惕,因为必须检查一下这份至关重要的报表你有没有申报!!什么报表?
那就是——《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必须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 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上述两种类型的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需要报送关联表: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国别报告主要针对跨国企业集团,一般企业不会涉及)
什么是关联方?
首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所规定的7个关系之一就可以判断为关联关系,由于篇幅限制,这里就不再一一展开。
而在实务应用中,对于如何正确判断关联关系是大家比较困惑的,小编在这里重点讲一下股权关系的判断。
1、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例如,甲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5%的股份,则A公司与乙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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