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四项服务加计抵减政策解析

一、政策期限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如有结余加计抵减额,可有推迟勾选认证、真实业务前提下的提前开票、未开票收入申报等合规操作。

二、适用对象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所有销售额均应纳入计算;对于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前销售额纳入计算。

三、条件判断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 明确符合条件的销售额计算期间,仅以此期间的销售额比重来判断。

不得以其他期间的销售额来确认计算。

如老企业不得以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如是2019年6月1日新设立的企业,自6月1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来判断,不得以7月1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来判断。不论该企业在6月1日起3个月期间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疑惑:月份中间开业的,销售额如何计算?

如:2019年4月20日设立,自设立之日4月20日至7月20日吗?难道要按开具发票的日期来计算销售额?不符合财税常规,不应表述为自设立之日,应为设立当月、设立次月或者以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的月份起。

2. 2020年是否符合条件,是以2019年全年销售额来计算确定。

对于老企业,只要2018/5-2019/4期间销售额比重符合条件,不论2019年全年销售额比重如何变化,均可加计抵减。

3.条件判断期间与享受加计抵减期间是错期的。

假设某老企业在2019年6月1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只要自2018/4-2019/3期间的销售额符合条件,2019/6-2019/12的进项税额均可加计抵减。

四、抵减规则

1. 当期计提: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当期可计提的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要求是一致的。

疑惑:只规定在确定适用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只有这一个时间点补提。如果漏提,在其他月份是否允许补提?

不得计提的有:未勾选认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不得计提的与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要求是一致的。

2. 当期抵减:先正常计算应纳税额,再考虑加计抵减税额。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加计抵减税额结转下期;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且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且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抵减或结转下期。

3. 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五、会计处理

第一种方式:计提,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贷:其他收益;

实际抵减,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未实现抵减的,提前计入了其他收益。

第二种方式:计提,借:应交税费-待抵减进项税额加计 贷:递延收益;实际抵减,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减进项税额加计;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调减或停止抵减,借:递延收益  贷:应交税费-待抵减进项税额加计

使得加计抵减税额中未抵减的结余能够明晰核算,不会与正常进项税额的留抵混淆。

但是,如增设二级科目,应在4月1日前就要明确规定。会为只有33个月的加计抵减政策修订增值税会计处理办法吗?

第三种方式:计提,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减进项税额加计) 贷:递延收益; 实际抵减,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调减或停止抵减,借:递延收益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减进项税额加计)

未抵减的结余不能明晰核算,会与正常进项税额的留抵混淆。

第四种方式: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计提加计抵减税额) 贷:银行存款

未抵减的结余不能明晰核算,会与正常进项税额的留抵混淆。

但是,对于第三、四处理方式,是否会出台简明的政策,允许只通过设置辅助账来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呢?期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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