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跨省开发票,税务局怎么知道?
之前看发票管理办法一直有一个困惑。

那就是跨地区开具发票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你在上海成立一个公司,比如上海有个什么税收洼地,你在那边成立一个公司,但是你的会计在成都,然后上海领了发票就邮寄给成都的会计,成都的会计有个笔记本电脑,上面安装了有开票软件,就在成都开了发票邮寄给客户。

行不行?实际上操作是肯定能操作的,也能把发票开出来。

但是按发票管理办法肯定是不行的,逮到要罚款,我之前一直疑惑的就是,税务局怎么知道你把空白发票邮寄回成都在开具呢?

昨天在网上看到这个案例,我明白了。

案例:一企业异地开具发票

近日,H省Q市税务局在风险数据分析扫描时发现,辖区内的T公司2020年开具发票226份,其中有140份的开票IP地址为Q市,其余86份的开票IP地址为N省Z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根据这些规定,Q市税务局将T公司的异地开票数据确认为高风险等级,并推送至稽查部门。

稽查部门经调查发现,T公司所在的L县紧邻N省Z市,两地公路距离不足100公里,T公司股东分别在L县与Z市设立了公司。2020年7月,T公司办公室装修改造,临时搬迁至Z市的关联公司,并在Z市开具在Q市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的发票86份。2020年底,办公室装修改造完成,T公司又搬回L县办公。

处理:精确执法,首违不罚

虽然事出有因,但T公司跨省开具发票,毕竟涉嫌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T公司应如何处理?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其中第七种情形为“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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