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得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3、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并按规定预缴税款的,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的,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
4、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规定作岀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
5、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
6、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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