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及时完清欠费。
重 要 提 醒
    按照政策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我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于当年12月底前完清缴纳(其中12月份办理参保缴费的,最迟在次年1月底前完清);逾期仍未缴纳的“不缴不计”,缴费计划不再保留。
    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如有欠费的,请于2021年12月底前缴清欠费。逾期仍未缴纳的欠费计划将不再保留,不缴费不计算相应时段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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