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务招待费,纠正三个涉税误区

误区一


公司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由于销售收入为零,因此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全额纳税调增处理。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正确的理解应为: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参考二:
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误区二

公司发生的与研发项目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可以作为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加计扣除。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正确的理解应为:
公司发生的与研发项目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在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列举范围内,不能加计扣除。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第六条规定,其他相 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 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参考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第一条规定,制 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误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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