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每月计提股东借款利息,一部分收到股东开具的利息发票,一部分未收到发票,均未支付利息,请问计提的利息能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专家回复



依据您的描述,首先是已取得发票部分,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对于未取得发票部分,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但是需要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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